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4 00:03:3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85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铁拳”、办铁案,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铁拳”、办铁案,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砚山县蓝图腾休闲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7月,砚山县蓝图腾休闲吧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60元/打的价格销售9打雪花牌啤酒,经营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五: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经营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5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其生产销售的120公斤菜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七:禄丰市勤丰镇云泽商店在校园周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4月,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禄丰市勤丰镇勤丰中学旁的“勤丰镇云泽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实,当事人经营的4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种食品,处以罚款4.8万元。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文/云推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云推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云推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9903.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