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梅县丙村某蜡烛店涉嫌生产、销售含有硼砂的味酵粄案
2022年3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梅县丙村某蜡烛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硼砂(疑似)0.47千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味酵粄检出硼酸,180mg/kg,硼砂(疑似)检出硼酸,6.36×105mg/kg。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廖某的丈夫谢某为了让味酵粄有弹性,顾客回购率高,从某线上购物平台购进硼砂,制作味酵粄时将硼砂与碱水一起混合加入米浆中。当事人在味酵粄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2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四:陈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2年2月16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打私部门在八尺省际公安检查站查获无标签标识的纸质包装箱274箱,箱内装有标签标注为BRASILINSPECIONAD的牛舌冻品,共重7504.48千克。当事人陈某无法提供“四证一码”、48小时核酸证明及随货同行单。经查,涉案物品来自汕头一冻品仓库,经第三方鉴定该批冻品是来自疫区巴西的牛舌,为禁止进口动物产品,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卫生证明。
2022年2月18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五: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有毒有害(西地那非)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力龙TM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延时王”“极品伟哥”“雄鹿健肾王”等保健食品一批。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7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六:丰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公共”新闻频道“消费者报料”(2021年12月31日晚19:00播出),对丰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2021年12月25日,当事人共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101”的“800g原汁排骨面”105箱,“800g莲子鸡汁面”21箱,产品货值9786元,违法所得5921.9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 1 月 25 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921.9元,并处7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