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95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33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月清馒头店制售添加含铝泡打粉馒头案
2022年1月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月清馒头店抽检并进行现场检查,在制售现场后方堆放面粉等原料的仓库的西侧墙根处发现1袋已拆封使用的标称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当事人称当日被抽样发面、馒头中添加有上述“香甜泡打粉”。
当事人在其制售的馒头中添加了国家以公告形式禁止添加的含铝泡打粉,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4包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鑫茂冷库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8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潘集区鑫茂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蚌埠市建伟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的标称生产分割日期:2022年01月09日的白俄罗斯进口牛四分体(牛脖肉11箱),共245.12kg,涉案物品外包装上无安徽冷链追溯码,当事人未能提供出淮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进一步核查得知,当事人销售涉案冷链食品货值金额9962元,获取利润120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11箱白俄罗斯进口牛肉、没收违法所得1207元并处罚款39848元的行政处罚。
四、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道琴文具店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道琴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3盒趣味爆笑水果糖外包装盒印有“艳遇神丹”、“伸腿瞪眼丸”字样。17袋薯条外包装袋印有“猪饲料”字样,外包装上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属于无底线营销食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30元,获取利润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和《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合格的爆笑水果糖3盒、薯条17袋、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时献虚假宣传商品案
2021年9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祺脉保健食品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开展分享会营销行为,店内有消费者正在听课并购买天恩驼奶粉、牛初乳,当事人店内员工在授课推销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经查明,当事人贾时献将普通食品作为药品进行宣传,宣称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能提高免疫力;天恩配方驼奶粉可以治疗糖尿病,改善睡眠,增加抵抗力;QK纤溶酶片可以溶解血栓,软化血管,改善睡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针对老年群体,通过发传单吸引顾客到其店内参加定期举办的交流分享会,以发放听课积分,参加“1元购”商品活动,免费试吃、听课积分兑换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硒萃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天恩配方驼奶粉、QK纤溶酶片。当事人在开展商业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进行虚假陈述,以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所售涉案食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0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仍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2022年6月2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谢家集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目前,本案涉及的淮南市的三处经营场所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用于诈骗的食品、保健食品、饰品等200种,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本案正在进一步深挖溯源中。
八、凤台县市场局查处凤台县尚塘镇孙长明超市销售过期料酒案
2022年1月17日上午,凤台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尚塘镇孙长明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销售的3瓶标称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由安徽九珍堂食有限公司生产的“九珍堂”葱姜料酒超过了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3瓶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进行了立案。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九珍堂”葱姜料酒3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田家庵区市场局查处田家庵区宜家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田家庵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对田家庵区宜家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袋标称保质期18个月桥头烧烤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的调料货值金额为24.5元,获取利润0.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袋超过保质期的桥头烧烤调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0元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