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维护安全稳定环境是重大政治责任。7月14日,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二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案
近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侵权的防水卷材1678卷和合格证标识26卷,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36990元,当事人销售侵权防水卷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已被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防水卷材数量较多,货值较大,及时查办,依法严惩,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了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门区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近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款被子被面印有“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抵抗疲劳、触感排毒”等内容,同时水洗标明“欧盟OTP生态产品认证委员会权威认证”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关证明。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这类被子主要销售给旅游的中老年人。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医疗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宣传其销售的产品以攫取高额利润,本质上是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的办理,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三
如东县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案
近日,根据举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塑料厂进行检查,发现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15卷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线电缆是电力传输的主要载体,广泛应用于照明、家用电器、电器装备等方面,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用电设备质量的好坏以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的成功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零容忍、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态度和决心,对净化电线电缆产品市场,营造良好安全环境,规范电线电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通州区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近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待销售的21只调压器,转动十字旋钮可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现场另有1台单眼灶具,该灶具未有熄火保护装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涉案调压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法生产厂家试图妄想以该种隐蔽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以牟取不当利益。本案的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五
通州区刘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7月2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布标“Hilton”等样式的标识,共有当事人生产已切割的布标25280个,已生产未切割的布标48卷(200个/卷),总计布标34880个。经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布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商标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和企业形象,更会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案当事人作为标识生产单位,其侵权行为具有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本案当事人不坚守底线、违规经营,为制假售假单位提供巨大的便利,扰乱市场。本案的查办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启东市林某无证生产食品案及黄某明知林某无证生产食品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案
近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豆制品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调查发现林某涉嫌无证生产食品、黄某涉嫌明知但仍为林某提供食品生产场所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启东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林某违法行为的查处,捣毁了一个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窝点,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堵塞了监管漏洞;通过对黄某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促使相关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也可以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案例七
如皋市王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7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有多台生产设备、原辅料、包材、标签标识以及成品若干,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局部麻醉作用的利多卡因、丙胺卡因等成分,主要销往美容院店,用于顾客纹眉、纹身时发挥麻醉作用和缓解疼痛。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生产、经营资质材料,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的设备、原料、成品等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涉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且生产环境脏乱差,是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生命安全的漠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案例八
如皋市某餐饮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近日,根据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熟制食品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架,对外宣传具有养生功效。经核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虽然本身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但其制售食品许可条件、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对普通食品进行了夸大的虚假宣传,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旨在引导食品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有效震慑和警示广告违法行为;也警示个别商家,产品宣传应依法适度,不要弄虚作假,以免弄巧成拙,贻人害己。
案例九
开发区某商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近期,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行检查中发现其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存放的五类食品标签标识不全,抽样送检后检出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实施了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中,某商行销售非法添加药物的食品,可能造成食用人员肝、肾功能损害,这一直是食品监管严厉打击的重点。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十
海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已达到设计年限未经检验的简单压力容器案
2022年7月21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简单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上铭牌载有“制造时间:2010年2月;推荐使用寿命7年”等信息,当事人涉嫌继续使用已达到设计年限未经检验的简单压力容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负责人批准,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简单压力容器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往往会忽略对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然而,达到设计年限的压力容器如果未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过本案的查办,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拟稿: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