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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9 00:04:03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78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德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人民群众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德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人民群众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粮油批发部经营掺杂掺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案     2022年5月9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粮油批发部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90.00元、罚款147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该函显示,该局在办理公安局移交的“4.17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我市辖区某粮油店为涉案当事人,其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7日由张某臣处购进并进行销售的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胡姬花古法花生油、龙大压榨一级花生油为涉案产品,且涉案产品经检验及涉案当事人陈述证实为掺假掺杂的花生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花生油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杜绝问题食用油流向老百姓餐桌。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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