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松根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4月24日先后对肥城市松根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孙某某现场均未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证明,当事人肥城市松根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李记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4月24日对肥城市李记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人高某某现场均未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证明。当事人肥城市李记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王庄镇财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肥城市王庄镇财源超市店内有过期食品,经查实,该单位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德盛餐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5月24日先后到肥城市德盛餐厅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均无法提供店内相关食品的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肥城市德盛餐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茶林名饮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 2022年5月24日先后到城市茶林名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均无法提供店内所售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肥城市茶林名饮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肥城市孙伟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案
2022年5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孙伟快餐店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持有的小餐饮登记证已经超过有效期,该店小餐饮登记证过期未延续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泰安鸿昌鼎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肥城市金洲粮油大市场的泰安鸿昌鼎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成品库内,发现两袋封装完毕的成品(奥尔良腌料)无标签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奥尔良腌料)两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肥城市梁十柒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1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梁十柒餐饮店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美好椒麻酥肉3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好椒麻酥肉3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俞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2年5月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肥城市新城路与古城西街交叉口北300米的上城郦景二期工地食堂(以下简称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工地食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肥城市帝一味自助餐饭馆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9日先后对肥城市帝一味自助餐饭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均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吕某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2年4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吕某某经营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红牛”等保健食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保健食品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进行检查,该店依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陈某某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先后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2年4月25日对陈某某经营的餐馆进行检查,该店均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肥城市柒聚和百货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5月7日先后对肥城市柒聚和百货超市检查,该店均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王某某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肥城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肥公(食药环侦)移字﹝2022﹞047号),经查王某某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用鸭子肉冒充牛肉制作食品进行销售,构成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肥城市开心烘焙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26日先后到肥城市开心烘焙坊就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均未索要查验相关食品原材料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3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将上述报告送达至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肥城市宋继承百货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宋继承百货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泰安柒捌酒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柒捌酒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肥城市秀秀蔬菜店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肥城市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4月15日先后对肥城市秀秀蔬菜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该店正在销售的食品,该店现场均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