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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 年第十五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9 00:03:5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02    评论:0
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 年第十五期)。

  1、北京敖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初心食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美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小城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北路分店,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长辛店同乐居饭庄,当事人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建磊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石头一家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赫恒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友创宏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华夏兴隆丰科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云朵滇酷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洋桥餐厅,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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