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继续聚焦民生领域,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01
柳州市快递协会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柳州市快递协会利用受柳州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对我市快递服务企业用于从事邮件、快递收寄和投递业务的电动三轮车辆开展统一标识及验车服务之机,除收取会员企业从事营运的电动三轮车辆标识牌成本费用外,还按50元/辆/年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单位用于从事快递业务的电动三轮车验车费,收费数量4654辆,共计收取验车费232700元。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违规收取的232700元全部退还给缴费企业。
案件警示:
行业协会商会本应发挥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企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但当事人凭借在行业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依托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收取标识牌成本以外的三轮车验车费用,加重了相关企业的负担。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确保国家“减费降负”各项政策措施红利全面落实到终端企业,为柳州持续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02
融安县恒荣世达电子商务服务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识信息不全和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融安县恒荣世达电子商务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部分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玩具和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的儿童玩具待售,其中无厂名、厂址的玩具共25种、无“3C”标识儿童玩具12种。
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玩具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234.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3C”认证制度是一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儿童玩具必须要达到相关安全要求,未获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难以保障。特别是“三无”玩具,其劣质塑料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等,长期接触有引发畸形、癌变的风险,会对儿童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03
柳州市阳荣食品饮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牛栏山”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州市阳荣食品饮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29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疑似假冒产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却无法说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无法免于行政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同时对经营者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4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鹿寨县全鸿米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全鸿米酒厂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米酒”样品进行送检,发现该批“米酒”中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且用于生产加工米酒的“大米”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示或包装袋上的标示喷码已模糊,无法辨别。
经查实,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米酒”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了来源不明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大米”作为食品原料,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食品原料来源明确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5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警示:
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属于国家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摄入过量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酿制白酒不被允许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力营造让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05
柳南区金厨汇旧货商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鹅乡竹鹅村3队竹鹅塘屯150号门面彭智君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金厨汇旧货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1台家用燃气灶均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第5.3.1.9款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违法商品,并处以罚没款共计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家用燃气灶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产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通过严格执法办案,将有力督促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