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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有枸杞、黄酒、红糖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2 00:04:2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43    评论:0
导读

7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9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7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检出9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杭州萧山前岸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义乌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姜红糖,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味山核桃碎仁(手抓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临安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恒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仁,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健康风险较低,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的霉菌超标可能是由于原料受到污染,或是在生产、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被霉菌污染。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杭州永丰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兴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梅龙茶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九曲红梅(红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湖市小樊海鲜店销售的黄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克百威是一种具有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枸杞(干)中克百威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2mg/kg。克百威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在施药区觅食的鸟类可能致命,且误食致死的鸟尸可能会对其它肉食鸟类造成危险,并不易降解,易造成环境污染。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黄鱼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天台县金百惠超市销售的标称浙江东阳童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舟山市定海区乐星超市(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好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调味(生)小黄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氨基酸态氮是黄酒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其含量的高低影响黄酒的整体风味。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是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为宁波市江北庄桥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浙江乡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味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706.xls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0期)    本文由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请联系网站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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