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和上级院部署开展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崔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晋州市人民法院支持该院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7月-1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大量购进“玛卡伟哥”“虫草强肾王”“金枪不倒”等口服壮阳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崔某某处收缴扣押了部分产品,但仍然有相当数量产品流入市场。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上述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内的“西地那非”物质成分。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崔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基础上,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崔某某交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崔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指控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崔某某本人亦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公开进行道歉,法院于当庭进行了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案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要遵守职业道德,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将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民生福祉,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