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食品安全法》将营养强化剂归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类。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该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如果生产企业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则必须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但是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产品中强化相应的营养素。本次介绍企业自愿选择营养强化的食品,在使用和标示营养强化剂时的一些需要关注的点。
一、营养强化剂在食品配料表中的标示方式
1. 敲重点,生产企业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在配料表中标示营养强化剂:
(1)标示化合物名称,按照GB 14880中附表B或表C.1中化合物来源项下的名称标示。
举例:某食品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则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dl-α-生育酚”。
(2)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举例:某食品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
(3)标示营养素名称。
举例:某食品强化了维生素E,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维生素E”。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生产企业在配料表中采用上述前两种方式进行标示。
2. 可以使用GB 14880中括号内的等同名称
某些营养强化剂和化合物来源后面有括号的,括号内外的名称视为等同,在产品标签上可以单独标示其中任何一种,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
举例:“左旋肉碱(L-肉碱)”可以标示为“左旋肉碱”或者“L-肉碱”,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如:“左旋肉碱(L-肉碱)”。
3. 可将强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分类标注
举例:维生素(棕榈酸视黄酯,D-泛酸钙…),矿物质(碳酸钙,氯化镁…)。
二、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则需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要求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温馨提示:
1. GB 14880附录A中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不等同于产品标识中的营养素含量。原因是不同食品原料本底中含有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可能存在标示值与检测值不一致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标示值高于或低于GB 14880中规定的营养素使用量范围的情况。
2. 标示GB 14880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GB 28050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GB 28050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举例:某产品同时强化了维生素A和左旋肉碱,维生素A被列在GB 28050表1中,而左旋肉碱没有被列入其中。因此,在营养成分表中,维生素A的排序应比左旋肉碱靠上。
三、营养素使用量的折算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化合物来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过折算来确定其使用量。
举例:以面包强化营养素铁为例,如果采用葡萄糖酸亚铁作为强化该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需要结合所使用的葡萄糖酸亚铁化合物化学式,计算获得葡萄糖酸亚铁相对分子质量,并按照铁元素相对分子质量占该化合物相对分子质量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相应类别食品中达到GB14880规定使用量营养强化剂“铁”所需要的化合物总量。
葡萄糖酸亚铁的分子式为:C12H22FeO14·nH2O,其中n=0或2;以n=0,即选用无水葡萄糖酸亚铁的情况为例,无水葡萄糖酸亚铁的相对分子质量为446.15,铁元素相对分子质量是56;根据GB 14880,面包中强化铁元素的使用量为14mg/kg~26mg/kg。因此,葡萄糖酸亚铁使用量理论范围为:(446.15×14mg/kg)/56~(446.15×26mg/kg)/56=111.54mg/kg~207.14mg/kg。
结语:
使用营养强化剂对食品进行营养强化,需要关注可以强化的食品类别、使用量和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并注意使用量的折算,避免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同时,营养强化食品应真实正确的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所强化营养素含量值及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以向消费者传达必要的营养成分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