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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老食品、保健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9 00:05:3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36    评论:0
导读

为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乱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制作、发布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

  为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乱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制作、发布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三、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保健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七、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不能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含有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九、不能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十、不能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自律意识,严格把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导向正确,内容真实合法。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涉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对于发布违法违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消费者通过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投诉违法违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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