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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辐照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9 02:00:19    来源:云推搜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950    评论:0
导读

之前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了主流国家及东南亚国家新加坡辐照食品的监管体系,本期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泰国辐照食品监管体系介绍。本期主要介绍泰国辐照食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以及标识规定,供相关企业参考。

   之前为大家介绍了主流国家及东南亚国家新加坡辐照食品的监管体系,本期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泰国辐照食品监管体系介绍。本期主要介绍泰国辐照食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以及标识规定,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泰国辐照食品的监管机构     泰国公共卫生部下属部门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该局)全面负责监管辐照食品。该局制定食品辐照场所的审议项目和食品辐照场所审查的评分考核标准,并执行辐照食品场所审查。审查项目包括在安全方面是否取得泰国政府机构的许可,如:持有辐照源许可证(泰国原子能和平办公室签发),持有设立工厂许可证(泰国工业部签发)。该局重点考核辐照操作与控制,各考核项目实际总分不低于80%且未发现重大缺陷,可视为合格。     对于进口辐照食品,该局要求辐照食品进口商必须提供允许进口辐照设施的证明书,辐照设备和辐照食品的储存标准不低于泰国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国际等效标准,例如:Codex: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Radiation Processing of Food (CAC/RCP 19-1979, Rev.2-2003)。     二、泰国辐照食品监管法规     2010年10月18日实施的泰国公共卫生部第325号公告《辐照食品》,是泰国现行有效管理辐照食品的法规(以下简称《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规定使用的辐射类型必须来自原始辐射源:①来自含有Cobalt-60(60Co)或cesium-137(137Cs)辐照器的伽马辐射,或②来自能级低于或等于500万电子伏特的X射线发生器的X射线,或③来自以低于或等于1000万电子伏特的能级运行的电子粒子加速器的电子辐射。     《辐照食品》要求辐照食品吸收剂量不应超过10 kGy,以确保食品安全并保护消费者。如果吸收剂量超过10 kGy,必须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根据不同辐照目的,具体规定了最大吸收剂量要求,如表1所示。     《辐照食品》要求辐照食品不得再次辐照,但水分含量低、需控制昆虫污染的食品除外,如:谷物、豆类、脱水食品和其它类似食品。     表1 辐照食品的最大吸收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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