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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上海一分店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3 00:01:5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817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春路三店(下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春路三店(下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22年5月4日至5月10日,当事人以“来伊份(民春路三137Z店)”名义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销售“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丸川多味泡泡糖”,其中“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9元,“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丸川多味泡泡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上述商品对外只标明了价格,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注规格和计价单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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