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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浙江公布“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30 00:05:3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06    评论:0
导读

6月28日,浙江对外公布“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4起。

  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各地强化责任担当,重拳精准出击,查办了一批与民生安全紧密相关、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大案要案。     6月28日,浙江对外公布“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义乌市查处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传销活动案
    2022年3月2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7.1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传销活动。经查明,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收代理商的方式销售“好即”蛋白固体饮料,并设置了银卡、金卡、品牌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等四个级别的代理商等级和一系列奖励模式,包括分享奖励、每日花红、品牌合伙人奖励、城市合伙人奖励等,本质上是发展各级代理商加入,又引诱、鼓励各级代理商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属于传销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多篇介绍“好即”产品的推文,直接或间接描述其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而“好即”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发布广告的费用为1.28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有各级代理商700余人,涉案金额达670余万元,违法所得537.1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玉环市查处林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8日-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玉环某化妆品店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草本植物瘦身”固体饮料时对涉案食品来源进行追溯,联合玉环市公安局辗转玉环、路桥两地抓获生产商1名、代理商2名,捣毁生产、加工窝点1个,仓库1个,查扣各类减肥食品2000多盒,原料西布曲明5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经查,林某从2020年开始在玉环市家中设立生产窝点,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原料混合玉米淀粉等制作成“草本植物瘦身”等产品,并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代理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景宁县查处景宁久诗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7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景宁久诗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包装材料28箱、进口火腿14支,罚没50.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进行预包装火腿以及火腿切片制品的网络直播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将进口预包装火腿分割、切片、包装,在抖音平台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在直播和视频介绍中注明“现切现卖”、“现切现发”吸引消费者。当事人用于分切、包装火腿的场所环境脏乱,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共销售预包装火腿245只,销售金额为96.86万元,销售分装火腿186只,销售金额17.89万元,违法所得4.53万元。另查明,为营造销售火爆的假象,当事人多次通过内部人员购买、网络刷单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虚构产品销售状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州市吴兴区查处湖州升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州升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竹笋罐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60箱及食品添加剂4包并罚款1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发现4包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生产投料记录表、食品添加剂出入库记录等相关台账,确认当事人在生产竹笋罐头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一水硫酸锌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竹笋罐头的生产加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竹笋罐头60箱,销售价148元/箱,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购进价420元/包,涉案总货值10560元。上述竹笋罐头售出后已由当事人全部召回,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省局执法稽查处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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