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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0 00:07:5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04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泰市粮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种产品共15864杯、没收违法所得3111.52元和处罚款158053.1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经理因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给予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一倍的处罚,处罚款48812.00元。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398箱(40杯/箱),货值金额10203.544元,违法所得34.72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该宗涉案产品共170箱,货值金额4358.632,违法所得3076.8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早产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并非真实的生产日期。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生产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睢宁县大芒仁便利店销售的未经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是从泰安市泰山区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购进。2022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立案查处(已另案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阿翠私家烘焙工作室是从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馒头,根据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对泰安市谷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3000袋,销售价格13.00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9000.00元。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面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6项)》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使用冰墩墩形象生产产品,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典型的蹭热度,更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既要正当,又要合法合规。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4月22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60袋及生产设备3台;没收违法所得572.83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物流园内的山东双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干货副食区内有分装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现场有分装好的预包装食品60袋。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1年9月共计生产分装了不同规格的白砂糖、绵砂糖、八宝米等预包装食品129袋,销售了69袋,货值金额1796.6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分装食品,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审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此案的查处,既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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