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经营者:
目前即将进入夏粮收购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防止夏粮收购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种粮农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粮库等各类粮食收购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
二、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种、规格、等级、收购价格、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详细信息,同时公开收购企业服务电话以及“12345”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禁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2.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3.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的行为;
4.实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⑴不标明价格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