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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第二期)——敦煌市某水产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8 00:29:1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554    评论:0
导读

2021年4月6日,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敦煌市某水产部经营销售的康利思皮多多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     2021年4月6日,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敦煌市某水产部经营销售的康利思皮多多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康利思皮多多是从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名味食品商行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总共购进8袋。除了以50元/袋价格被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样的5袋以外,剩余的3袋以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居民了。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00元。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来源:法规监督和政策研究室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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