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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天价”月饼说“NO”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6 00:20:25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26    评论:0
导读

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并且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此次法规规定,从根源上杜绝了月饼跨界联名礼盒的可能。食品伙伴网在此提醒生产企业,若有意在中秋节期间推出联名款月饼或与之相关的营销活动,那么要注意《公告》以及GB 23350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关于月饼包装的要求。

   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并且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此次法规规定,从根源上杜绝了月饼跨界联名礼盒的可能。在此提醒生产企业,若有意在中秋节期间推出联名款月饼或与之相关的营销活动,那么要注意《公告》以及GB 23350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关于月饼包装的要求。下面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几方面进行介绍:     1.什么是搭售     搭售,曾经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在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该法对搭售的规制比较宽泛,并没有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行为目的、行为效果进行限制;2017年后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关于搭售的条款。另外在2007年的《反垄断法》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含“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月饼礼盒中其他产品范围界定     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中已规定,“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所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月饼包装内仅能销售月饼,不能包含其他任何产品。     3.关注包装“瘦身”     关于月饼包装,《公告》明确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结合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月饼的包装将由不超过四层改为不超过三层;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应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另外,监管部门将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如有需要,监管部门将立即对经营者开展成本调查。同时将从严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不符合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从上述标准法规要求来看,国家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月饼,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更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结语     最后,让月饼回归本味,月饼也只是月饼,回归节日本身的普通月饼。同时,“瘦身”月饼包装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同时也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企业应更注重月饼的内在品质和性价比,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相关报道:四部门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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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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