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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团购供货商因哄抬物价被从重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00:32:4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07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团购供货商上海禾希果蔬专业合作社(下称“当事人”)因哄抬物价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377万元并罚款31.1885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团购供货商上海禾希果蔬专业合作社(下称“当事人”)因哄抬物价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377万元并罚款31.188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2年3月25日起,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向该公司供货蔬菜套餐(内含8种蔬菜,总重4公斤左右,部分时段套餐内附送姜、蒜一份),该蔬菜套餐售价58元/份。某公司另向当事人提供3元/份的运费补贴。2022年4月6日起,当事人开始从事社区团购业务,同样销售上述蔬菜套餐,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将售价提高至80元/份,涨价幅度为31.15%。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5日间,当事人共计向某公司销售了上述蔬菜套餐9150份(其中4月6日至4月15日共5390份),共计向社区团购销售了上述蔬菜套餐3283份。经核,当事人从事上述蔬菜套餐社区团购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6264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7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哄抬物价行为。鉴于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大局下,当事人擅自将销售的蔬菜套餐抬高价格进行销售,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恶劣,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柒拾柒元整;二、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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