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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淮安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00:32:3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614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重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某美容养生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于2022年1月25日在淮阴区某美容养生馆购买“减肥巧克力”1盒,2022年2月13日被家中小孩误食后出现心跳加快、手脚冰凉等症状,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南京儿童医院治疗,并由南京医科大学毒化检测实验室在上述“减肥巧克力”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后经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上述“减肥巧克力”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响应,立即于2022年2月22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上述“减肥巧克力”一盒共25粒。西布曲明属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巧克力”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为了确保案件能及时侦办,第一时间控制相关嫌疑人,2月22日,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该案执法人员能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响应,并联合公安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及时扣押,对证据第一时间进行固定,为案件侦办提供关键保证,体现了基层执法人员案件查办的敏锐性、高度的责任感和高效的执行力。此外,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其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不法分子利用进口包装、外文宣传,夸大疗效,蒙骗群众,顶风作案,目的是非法牟利。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惩处。     案例四
  盱眙某食品有限公司冒用“洪泽湖”产地名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与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盱眙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2号冷冻库发现28箱品名为洪泽湖鱼干的产品。产品的外包装基本信息为:侧面标注有“品名:洪泽湖鱼干;配料:淡水鱼、食用盐……”经查,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从洪湖市某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草鱼C货62件,每件15kg,到货后进行了原料检验和入库处理,上述草鱼C货不是洪泽湖鱼。含有“洪泽湖鱼干”字样彩箱系当事人委托盱眙县某纸箱包装厂印制,2019年3月5日购进“洪泽湖鱼干”彩箱1000只。上述1000只彩箱在《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出来前使用了一部分,收到通告后及时报废了一部分,后因疏于管理,工人将剩余28只彩箱错误代替了本应用印有“醉仙鱼干”的彩箱。因上述28箱鱼干鱼片被查时尚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出台一年后以及社会层面早已形成“不捕、不售、不做、不食”的良好共治格局背景下,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但是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办理本案时了解到当事人是阳光扶贫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资金投入企业,从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因素考虑,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既达到了处罚教育当事人的效果,又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亦为有效巩固长江流域禁捕社会共治格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六
  盱眙县某肉类经营部经营猪肉冒充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卤肉制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卤制猪肉冒充卤制牛肉进行销售,同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熟肉是2021年12月17日于盱眙县某卤肉作坊上门销售给当事人的,共购进44.7斤,上述熟肉进价33元/斤,销售价50元/斤,购进上述熟肉时有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上显示盱眙县某卤肉作坊销售给当事人的是猪肉,而当事人是以牛前腿肉进行销售。当事人涉案熟肉货值金额为2235元,违法所得为144.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冒充熟牛肉销售的熟猪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市场上特别是农贸市场上大量存在挂牛肉卖猪肉的不法现象,当消费者询问经营者是否是牛肉时,有的不置可否,有的信誓旦旦,所以好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此案办结后,盱眙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各派出机构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卤肉制品经营户必须明示,该案的办结同时开阔了执法人员的视野,提升了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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