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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3 00:35:17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06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落实,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涉及食品领域案例7起。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落实,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凯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     2022年4月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益阳凯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案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冷冻猪肉(含猪骨)114.94吨,没收违法所得294.82万元,并处罚款5439.78万元,罚没款共计5734.6万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29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当日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共计购入51批次进口冷冻猪肉。当事人对进口冷冻猪肉进行分割作业、重新包装,将外包装上生产日期篡改为当事人包装日当天或次日,然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销售。并且,当事人刻意抹除进口冷冻猪肉的真实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向当地畜牧水产部门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关问题线索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置),将进口冷冻猪肉冒充成国产冷冻猪肉上市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尚库存涉案产品114.94吨,库存涉案产品货值249.16万元,已经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冷冻猪肉129.3吨,销售金额为294.82万元,涉案违法产品货值总金额为543.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7月1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严格管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经营数额巨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并先后经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由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予以维持,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守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四、湘西州花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花垣县梁爱英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1月21日,花垣县市场监管局对花垣县梁爱英商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1万元。     2022年1月10日,花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芙蓉小学对面的赶秋南路12、14号“花垣县梁爱英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8种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于店内货架上经营销售,分别是:1、“老乡”香约小鲜肉;2、“雅寨夫人”鲜果压榨;3、“康迪隆”鸡蛋布甸;4、“好旺佳”奥利给荧光棒棒糖;5、霸气芝士蓝莓;6、爆浆魔方面包;7“怡纯”面包;8、“然利”手工原味蛋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00余元。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花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冷水江市布溪戴永红零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     2022年4月12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冷水江市布溪戴永红零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元并处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10007.9元。     2022年3月14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7岁的女儿于2022年3月12号下午独自在布溪时代100的戴永红零食店购买一瓶RIO鸡尾酒并已全部喝完。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回放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3月12号17点10分左右向一名身着紫色衣服的小女孩销售一瓶RIO鸡尾酒。 经调查,3月12日17时10分左右,当事人以7.9元销售一瓶RIO微醺桃花米酿味鸡尾酒给投诉人的7岁女儿,微醺桃花米酿味鸡尾酒外包装上标注有“酒3%vol、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饮用的标志,以及成分中含有米酒和伏特加等成分”。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7.9元。当事人销售鸡尾酒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饮酒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     十、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育婴副食商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2年5月7日,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武育婴副食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郴州市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武水监管所接投诉举报称“临武育婴副食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临武育婴副食商店位于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锦山小区,距离城东小学15米,于2022年4月20日下午向未成年人销售易拉罐啤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违法向其销售烟酒,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十二、怀化市麻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 23日,麻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滕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进行立案调查。3月25日,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麻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3月14日,麻阳县局收到市民举报反映,该县帝景苑小区某单元架空层有一冻库长期加工肉制品,臭味熏天。麻阳县局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冻库未办理任何证照,冻库内有硫酸铝氨、片状氢氧化钠(工业用)、不明液体等产品,还存放了过期牦牛副产品14袋、散装无标识肉类产品12袋,在一墙角处正在进行牛肉制品加工,地上散落着待加工的牛肚、牛蹄等产品,现场环境特别脏乱差。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麻阳县局依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联合公安机关对该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查封。3月15日11时,麻阳县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查封的加工产品牛蹄及汤料抽样送检,3月24日检验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检验结果显示,牛蹄检测项目及结果为钠(280mg/100g)、亚硝酸盐残留量(20mg/kg)、铝残留量(74.2mg/kg),汤料检测项目及结果为钠(202mg/100g)、亚硝酸盐残留量(15mg/kg)、铝残留量(11.1mg/kg)。执法现场检查录像录音资料及送检结果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禁止的工业用片状氢氧化钠,已涉嫌犯罪,3月25日麻阳县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加强行刑衔接查办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涉刑案件。当事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来源不明、未经检疫、过期的冷冻肉品,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三、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传统永和豆浆大王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3月29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传统永和豆浆大王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料酒14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调味品区1瓶已开封使用的料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保质期为一年。同时在食品储存间发现未开封使用的料酒13瓶,均已于2022年1月1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14瓶超过保质期的料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9月15日购进料酒20瓶,在有效期内使用4瓶,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3瓶,涉案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般发生在餐饮场所后厨,违法行为非常隐匿。该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该类违法行为,警示教育餐饮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十四、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倩之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倩之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减肥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长沙倩之美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中介付费办理了《立信企业》《中国健康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领先企业》《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国家3.15诚信企业》四块牌匾及证书,并将上述荣誉牌匾陈列在经营场所,将相关信息发布在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牌匾及证书颁证机构的合法登记信息,其中《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的颁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已被国家民政部列为非法社会组织。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将“荣誉”信息推送给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在其官网“公司简介”宣传视频的第2分42秒处,语音及字幕表述: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通过自主创新研发而成的,而且产品都经过国家相关机构严格的检测,是肥胖症患者的“克星”。事实上,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公司产品均为自主研发的证明,也无法提供其外购并销售的多种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具有声称的减肥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为吸引眼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企业荣誉、制造减肥噱头、虚假宣传产品效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针对虚假宣传重拳出击、有力打击,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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