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向居民小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包装鸡翅、发芽土豆、腐烂洋葱以及未经许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等,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并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获得了疫情期间的保供资质,2022 年4月8日承接了向居民区提供 230 份团购套餐的订单,套餐内包含猪筒骨、鸡翅膀、带皮腿肉、卷心菜、土豆、洋葱,售价为130元每套。当事人工作人员因疫情封控居家,委托供货商上海苏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将上述套餐进行分拣、包装并直接配送至居民区。上述套餐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80402,贮存条件为-18℃以下保存,保质期为 12 个月的60 份冷冻包装鸡翅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核实上述套餐中 2 个居民收到的套餐内土豆已经发芽,上述套餐中 1 个居民收到的套餐内洋葱已经部分腐烂。当事人仅能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未取得生猪产品的经营项目,但是实际销售给居民的套餐中有猪筒骨和猪腿肉等生猪产品。此外,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未实际从事团购商品的分拣挑选、运输配送,未能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查验并对本次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记录。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向居民小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包装鸡翅、发芽土豆、腐烂洋葱的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所指的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在处置投诉举报过程中的态度,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 65000 元。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产品的销售,构成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所指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违法行为三:
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所指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据悉,今年4月份,上海市场监管局曾发布“关于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冷冻鸡翅的情况通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小区居民反映,团购的套餐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包装鸡翅。经调查,该团购商品系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该公司向某小区销售的团购套餐共计230份,套餐内包含猪筒骨、鸡翅膀、带皮腿肉、卷心菜、土豆、洋葱。其中, 60份冷冻包装鸡翅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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