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美味的米粉是很多人的早餐首选,但是个别黑心商贩为了个人私利,在熬制米粉用汤时加入罂粟壳,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二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何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在张家界日报公开赔礼道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双安居委会经营“某粉馆”,被告人何某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城西市场经营“某南杂批发部”,其二人已认识多年。被告人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期间,从被告人何某处购买食品调味料。为吸引顾客,被告人刘某找被告人何某购买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给米粉提香增鲜,何某明知刘某会将罂粟壳添加到米粉早餐中,仍以500元价格将1.9斤罂粟壳磨成粉后卖给刘某。后刘某在经营米粉店时将罂粟壳粉添加至各类臊子中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4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刘某经营的粉馆食用过米粉的多名顾客,其尿液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粉馆查获米粉臊子汤料6盒、“孜然粉”1包、“胡椒粉”1罐。同年12月14日,经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吗啡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小编在此提醒,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害人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