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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苏州市吴江区公布首批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1 00:30:1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87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至4月份,全区共查处食品案件395件,办结省局督办案件1起。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至4月份,全区共查处食品案件395件,办结省局督办案件1起。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NO.1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旺肉制品作坊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旺肉制品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在该作坊冷库查见44箱肉类(外包装标示:产品名称:TENDON LAYER PACKED,出口国:BRASIL)。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该批肉类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外包装消杀证明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2022年1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涉案的44箱肉类;2、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销售无三证的不明来源肉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要求,全力实现辖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全链条、全覆盖监管的决心。     NO.2 吴江区黎里镇鲜汇达生鲜超市 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案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计划,对吴江区黎里镇鲜汇达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韭菜货值237.39元,违法所得63.45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3.45元;2、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63.45元的行政处罚。     腐霉利用于防治韭菜的茎腐病,腐霉利对人的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虽然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残留超标的韭菜,人的身体内就会沉积一定量的残留,并可通过血液循环到达身体各个神经肌肉的接头处,造成神经功能紊乱,进而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NO.3 吴江区桃源镇片片香食品加工厂 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江区桃源镇片片香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生产的“糯米锅糍”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83.6克,NRV%为29%。依据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计算,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含量应为28%。当事人生产的“糯米锅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强制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51.2元的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承载食品说明信息的必要载体,消费者通过阅读食品标签决定是否购买该食品。食品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必须“实事求是”,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NO.4 吴江区盛泽镇吉卖龙超市销售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小米煎饼)案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江区盛泽镇吉卖龙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一款商品,名称为“小米煎饼”,但配料表中显示不含小米,为标签内容虚假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092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商品名称为“小米煎饼”实际配料不含小米,属于标示不真实的信息,具有对消费者误导、欺骗的性质,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NO.5 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玉林烟杂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料案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计划,对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玉林烟杂店销售的满汉味鲜精调味料进行抽样,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满汉味鲜精调味料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剩余产品5包;2.没收违法所得10.6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10.6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供货上家进行立案处罚。     食品的生产都离不开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量下使用,不仅是安全的,也是必要的。但总有一些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加工制作流程把控不严,对原辅料缺乏控制和检验,进而导致食品添加剂添加过量。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严格、持续、动态的监督检查。     下一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举措,主动担当、真抓实干、攻坚克难,落实“双稳双提”要求,深入推进“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夯实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供稿:开发区分局、汾湖分局、桃源分局、盛泽分局、七都分局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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