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二被告人均在锦屏县内从事保健品销售工作。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灯、史某英二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和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所销售的“保健品”都是通过淘宝网、拼多多、陌生人上门推销等渠道采购,销售的“保健品”检测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这两种成分属于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彭某灯销售添加非法物质的“保健品”获利100元,史某英销售添加非法物质的“保健品”获利26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商,应以优质服务、上佳的产品质量,广结人缘,取天经地义之财,方为人间正道。反之,取财无道,必生祸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