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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5 00:30:4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77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抽检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近年来,莆田市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聚焦群众关切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抽检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涵江区某量贩购物广场(塘头店)经营不合格三眼蟹案     2021年10月,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眼蟹(海水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以进货价每千克30元购进涉案物品,销售价为每千克59.96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共销售了3.804千克,剩余部分做损耗处理。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9.8元,违法所得11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4万元。     【案例二】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阿萨姆奶茶案     2021年8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阿萨姆奶茶(奶茶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园区的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阿萨姆奶茶100瓶,成本单价为3.2元/瓶,除了以3.6元/瓶的销售价用于被抽样检测的22瓶外,其余已全部用于市场调研。货值总额为360元,获利8.8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5万元。     【案例三】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山亭店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9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山亭店销售的明虾、牛蛙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从涵江水产批发市场购入明虾(活)38公斤和牛蛙(活)3公斤,至案发时,上述两件货物总销售金额是2316.30元,违法所得665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销售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上述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万元。     【案例四】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生湿面案     2020年9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的生湿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发现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生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共购进5公斤食品原料生湿面,除销售了2公斤给抽检机构做检测,剩余3公斤加工成卤面并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生湿面货值25元,违法所得92元。同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五】莆田市涵江区某餐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密胺塑料餐具案     2019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莆田市涵江区某餐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密胺塑料餐具进行双随机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两种型号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8月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曾对当事人生产的销往上海的密胺餐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不合格。2019年11月,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再次抽检,检验结果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案发时3332个密胺塑料餐具已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6477元,违法所得65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行为,且属于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原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5万元。     【案例六】莆田市涵江区某干货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海带丝案     2019年11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检,在湖北省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抽检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海带丝,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2020年2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检验报告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的报告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0日生产了50包规格为120g/包的海带丝。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上述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5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莆田市涵江区某龙食品厂生产不合格番茄酱案     2020年9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某龙食品厂生产的番茄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根据检测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5日生产的两批次食品番茄酱经抽样检测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截至查处时,上述商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经营额为5500元,违法所得9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番茄酱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元。     【案例八】莆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年11月2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采购的食品原料海蚌(活)、大花蟹(活)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11月21日向厦门的某水产批发采购上述抽检批次海蚌(活)10.8公斤、大花蟹(活)5.4公斤,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货值1522.8元,违法所得1533.6元。当事人采购海蚌(活)、大花蟹(活)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上述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2万元。     【案例九】莆田市荔城区某海鲜楼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2020年10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荔城区某海鲜楼采购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0月16日以每公斤64元的价格购进4.9公斤猪肉,该批次猪肉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批次猪肉,当事人除去抽检1公斤,其余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餐饮加工,并以食品原料价格的1.8倍销售,货值金额513.28元,违法所得449.28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猪肉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猪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例十】莆田市涵江区林某某活鲜批发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19年10月,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莆田市荔城区某好超市经营的活桂花鱼(淡水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梅峰分公司经营的活多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两批次鱼类都是从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林某某活鲜批发店购进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0月,当事人以每公斤56.58元的价格向活桂花鱼批发商购进3.1公斤活桂花鱼,并于当日以每公斤59.68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莆田市荔城区某好超市。该批活桂花鱼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当事人以每公斤56元的价格向多宝鱼批发商购进5.4公斤活多宝鱼,并于当日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梅峰分公司。该批活多宝鱼经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专家组综合评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活桂花鱼、活多宝鱼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事人采购上述两批次食品时均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6万元。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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