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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7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4 00:25:5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87    评论:0
导读

近日,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7起。

  近日,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二批12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食品领域7起案例如下: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钱章肉行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制品案     2022 年4 月1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南昌钱章肉行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制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5公斤、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昌钱章肉行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猪产品(猪肉)没有检疫标志,执法人员对生猪产品(猪肉)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南昌钱章肉行食品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3日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猪肉制品82.5公斤, 猪肉购进价格是14元/公斤,销售价格是20元/公斤,未售出,该批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6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市场猪肉经营者生猪产品来源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景德镇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镇兰文具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珠山区镇兰文具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中学校园周边景市珠山区镇兰文具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三款过期面包和25盒“三无”水晶钵仔糕,现场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该批次过期食品是当事人在某副食品经营部采购的,三款面包共购进20个,购进价为2.4元,已销售17个,销售价格为3元/个。面包的货值经营额为60元。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水晶钵仔糕经调查属于“三无”产品,共购进30个,购进价为1.5元/个,已销售5个,销售价格为2.5元,钵仔糕的货值经营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12.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销售超保质期、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力地警示了广大食品经营者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放心安全的校园周边食品消费环境。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19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整治行动中,现场发现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粑粑糖”、“死神1号”辣条、“骷髅软糖”、“血色口香糖”等零食,上述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明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同时向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生产源头进行追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内容创新,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未成年人为消费主流的食品标识中,突出标注具有色情、暴力及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推行无底线营销,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打击。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中小学生为顾客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树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树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93.40元、处罚款人民币38.657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根据于都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转来的《协查函》反映,赣州树林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阿根廷“去骨牛砧扒带盖”产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呈弱阳性(CT值:37)。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阿根廷“去骨牛砧扒带盖”共3524.75kg,分别以53.8元/kg、54元/kg及55元/kg的单价销往长沙2504.36kg、章贡区510.5kg及于都513.48kg,销售总价款为190542.40元,违法所得5493.40元。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执行集中监管仓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应对了冷链食品传播风险,阻断了疫情传播链条,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重要震慑作用,进一步促使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防范杜绝疫情防控风险隐患,守牢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鼓县黄精食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4月份,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铜鼓县黄精食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该局接到举报,称铜鼓县黄精食府通过“铜鼓黄精”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某音乐餐厅铜鼓聚餐集会的好地方!》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有“现代医学研究证明,黄精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力、降血糖、抗疲劳、延缓衰老、提高记忆力等作用”字样,并以“+文字”的形式宣传黄精有降血糖、提高免疫力、抗疲劳、抗氧化、抗病毒、改善记忆、抗辐射、抑菌、抗炎、抗肿瘤、降血压、降血脂、延缓衰老的功效,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家利用传统中医文化,通过夸大宣传或发布虚假广告,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办,对遏制类似虚假广告具有积极意义。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清源学校经营添加药品金刚烷胺的食品案     2022年4月份,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清源学校经营添加药品金刚烷胺的食品案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上饶清源学校经营的生鲜鸡肉和生姜均检验不合格,生鲜鸡肉检测出金刚烷胺,为不得加入的药品。当事人共进货生鲜鸡肉244斤,进货价共计1952元,货值金额1952元。当事人在生鲜鸡肉的进货过程中,未索取该批生鲜鸡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不断地从严打击整治此类违法行为,保障校园师生的“盘中餐”。本案也提醒各类学校,要及时整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守护好“舌尖上的校园”。     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沙村福顺康药房销售标签、说明书上含有虚假内容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2年1月份,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泰和县沙村福顺康药房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18600元的行政处罚。     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经销的“本能”和“蚁力神”产品涉嫌假劣产品且上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疾病预防、功能主治等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蚁力神”产品8盒、“本能”产品2盒,共计购货款500元,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且未进行索证索票,上述两种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均标注有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标有对男性壮阳、补肾等疾病治疗功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明示、暗示、虚假宣传或虚假标称“壮阳”“不老神药”等非保健功能或内容会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误导,不仅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甚至危害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势头。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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