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一中院副院长丁学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当庭宣判。市检一分院副检察长刘在青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某明知购买的食品原材料中含有药品成分,为牟取经济利益,仍违法使用上述原材料加工生产食品并对外销售,后被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获。经抽样检测,现场查获食品及原材料中均检出药品成分。张某在一审庭审中,推翻此前有罪供述,辩称生产的食品并非用于销售。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禁止其自释放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因张某的供述不稳定,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合议庭在交叉阅卷把握案情的基础上,重点开展认罪服判工作。一方面充分利用庭前提讯,核实其上诉理由,有针对性的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讲事实摆证据,击破其侥幸心理。同时在庭审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进一步固定证据,核实其认罪认罚情况。最终,张某在二审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宣判后,审判长立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情理,从判处刑罚及对张某帮教的角度,对张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张某表示接受二审判决并真心悔过,今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益的人。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