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群体聚餐承办单位:
按照市防指《关于做好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承办单位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要加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现将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辽宁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重点保证以下内容:
(一)集体聚餐承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加工能力,合理安排集体聚餐频次,防止出现因超过加工能力,引发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
(二)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上岗;
(三)所有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要从具有资质的单位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
(四)不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加工前检查原料的感官性状,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的用具有明显标志并分开存放,专间操作戴口罩和手套等;
(六)按照规范进行留样,保证有单独冰箱有足够的存放留样空间,并按规定粘贴留样标签,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七)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餐具。如购进一次性餐饮具,必须按规定建立购进台帐,并索证索票。
(八)调味品要即用即开,用不完的要及时加盖保存。
(九)加工制作凉菜必须在凉菜间内进行,并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
(十)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十一)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必须索要并留存“三证一码”,即入境货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首站定点冷库追溯码;采购进口非冷链食品必须索要“三证”即入境货物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并保存好相关证明。
二、全力配合监管人员履行职责,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一)食品制作环节、各岗位工作人员全力配合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对于监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予以改正;
(三)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三、认真履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遵守商业信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