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和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服务提升攻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实施服务供给创优工程,依法能动履职,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取得开创性成果。
该院第五检察部在主动梳理食品安全领域已判决刑事案件中发现,尚志市某烧鸡店经营者郭某某于2020年12月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是行政机关至今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
在调取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书证、物证,询问行政机关及案件当事人基础上,5月13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公益诉讼监督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普珠主持,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出席参加。这是自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以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件关于食品安全领域“从业禁止”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
听证会上,尚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案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宣读了监督建议,并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业禁止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代表在发言中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其他听证参加人也都结合案件情况、行政履职、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未作出从业禁止行政处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予进行公益监督。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发现和弥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保障老百姓的“舌尖上的安全”,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一直把食品安全作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反映,审判机关关于食品领域从业人员刑事判决情况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共享信息滞后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线索通报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把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落到实处,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共同治理。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