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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坑”酸菜涉事厂家“雅园酱菜厂”被罚55万元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0 00:30:41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269    评论:0
导读

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厂之一的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因从事虚假商业宣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5万元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厂之一的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因从事虚假商业宣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被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5万元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原料随意堆放、生产车间员工添加不明液体的问题,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仅主要观察色泽、大小、气味、有无异物,未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未履行查验记录义务,未对供货者资质和原材料合格证明进行查验,生产记录不完整,出厂检验报告中理化指标的亚硝酸盐,以及微生物大肠杆菌检验数据系当事人随意编造,出厂检验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另外,2022年3月3号,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记录表中记载的索证索票不全,未对购进的原料开展检验、记录不齐全、记录不规范、检验不及时等事项,遂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限期一个月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当事人未按要求停止生产,而是继续违规生产,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仍然生产“四阿哥酸豆角”1460件(每件10袋, 1000克/袋),每件销售价格23.5元,合计货值金额34310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     二、从事虚假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老坛鱼酸菜”包装袋的产品说明中宣传“老坛泡制二次发酵”,在“酸爽泡豆角”包装袋上宣传“老坛泡制更地道”,而当事人并没有用于腌制酸菜的坛器,而是从农户购进土窖腌制的酸菜和豆角作为原料。当事人购进酸菜和豆角的原料后,加工过程中也没有二次发酵。宣传的“老坛泡制二次发酵”“老坛泡制更地道”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印制了规格为400克/袋的“老坛鱼酸菜”包装袋100692个,至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还库存72000个,已经使用28692个,销售价格1元/袋,已销售和未销售金额为28692元。印制了规格为1000克/袋的“酸爽泡豆角”包装袋10054个,至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还库存3300个,已使用包装袋6700个,销售价格1元/袋,已销售和未销售金额为6754元。此两种食品已销售和未销售金额合计354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三、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投资人李建平、合伙人毛佳、产品质量负责人毛贻红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生产的食品未依法进行出厂检验,仅检验了感观指标,《产品检验报告单》上理化指标的亚硝酸盐,以及微生物大肠杆菌检验数据均为当事人随意编造的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     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和李建平、合伙人毛佳、产品质量负责人毛贻红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 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且在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罚款5万元,经发证机关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决定吊销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限制李建平、毛佳、毛贻红自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已查实的食品销售金额35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当事人李建平、毛佳、毛贻红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岳阳市君山区雅园酱菜食品厂2021年度亏损,投资人李建平、合伙人毛佳、产品质量负责人毛贻红均没有收入,对三人不给予罚款的处罚,但已经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链接:http://junshan.gov.cn/32421/64813/64825/64828/content_193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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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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