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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上海一餐厅使用过期炸鸡粉被罚款36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9 00:40:5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930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慧宝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德克士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6000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慧宝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德克士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德克士餐厅后厨加工场所被查见有4包“预拌粉炸鸡脆浆粉L06”(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7日,保质期:180天)、1包“预拌粉脆浆粉”(生产日期:2020年09月19日,保质期:180天)超过了保质期。该两款粉用途一样,都是用于炸鸡食品油炸前的上浆步骤,只用于加工“咔滋脆皮炸鸡”和“咔滋脆皮手枪腿”这两款食品。1包过期的“预拌粉脆浆粉”同批次产品超过保质期之后的使用情况无法确认。4包过期的“预拌粉炸鸡脆浆粉L06”保质期至2022年1月13日,从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该款过期预拌粉加工上述两款炸鸡食品,具体使用量无法计算。5包过期的预拌粉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至案发期间,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货值金额5629.77元,违法所得554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542.5元;二、罚款36000元。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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