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肥城市邱记蔬菜销售中心经营销售的生姜在2022年1月19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7日,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生姜已无剩余。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芮语大药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芮语大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保持有2022年1月27日我局给该单位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日常检查时,2022年3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芮语大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保持有2022年2月17日我局给该单位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至本次日常检查时,当事人的行为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实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华博快餐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华博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一楼厨房操作台上发现芝士片3袋,每袋净含量200克,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并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婷华糕点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肥城婷华糕点坊进行检查,发现操作间内四名从事糕点制作的员工,其中两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要求当事人安排员工体检、获得健康证后再从事此工作。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店检查整改情况,发现正在从事糕点制作的两名员工仍未取得健康证。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其行为,并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帝利西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案
2021年12月2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帝利西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店内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营业,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6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物语蛋糕烘焙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物语蛋糕烘焙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宴遇酒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宴遇酒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小阿哲路边摊炸串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小阿哲路边摊炸串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百思特便利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百思特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市味稻坊烘焙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味稻坊烘焙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肥城市曲红卫食品门市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1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曲红卫食品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超市内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该超市现场未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超市负责人曲红卫立即为店内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工作人员仍无法提供健康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清洗消毒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12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店内餐饮具消毒记录,负责人现场未提供,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负责人甄和平立即完善店内餐饮具消毒记录,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包子铺进行检查,该包子铺负责人仍无法提供完整的餐饮具消毒记录。当事人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清洗消毒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肥城市小姜粮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小姜粮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肥城市小姜粮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货超市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超市内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该超市现场未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超市负责人周新芳立即办理健康证,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工作人员仍无法提供健康证。当事人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货超市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