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李沧区那些年社会主义餐饮店(刘阳)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罚款500元。
青岛市李沧区峰记包子铺(尹峰)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碗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李沧区蒸鲜榜酒店(刘建恒)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小盘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