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二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白兰地酒案
2022年1月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卡特尔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一款无标签白兰地酒。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白兰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无标签的白兰地酒,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福东面馆无相应的防蝇、防尘设施设备案
2022年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福东面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1月19日前改正。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招南百货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招南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祥虹茶店采购查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祥虹茶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宋家供销合作社西战家零售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3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宋家供销合作社西战家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张贴且现场无法提供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下达的《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赵某红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1年11月26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赵某红销售的豇豆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赵某红经营不合格韭菜案
2021年11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赵某红销售的韭菜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郑某娟经营不合格爬虾案
2021年11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郑某娟销售的爬虾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夏某恒经营不合格爬虾案
2021年11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夏某恒销售的爬虾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边某生经营不合格大黄花鱼案
2021年11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边某生销售的大黄花鱼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王某亮经营不合格海螺案
2021年11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王某亮销售的海螺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海盛鑫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2年02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市海盛鑫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2年02月24日到该店核查整改情况发现该店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
烟台日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注规定的锅巴案
2022年 03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烟台日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销售的“麻辣锅巴”无标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石福燕禽蛋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鲜鸡蛋案
2021年12月08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滕祥娜百货超市进行食品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从芝罘区石福燕禽蛋批发部购进的鸡蛋不合格。芝罘区石福燕禽蛋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河东粮油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芝罘区河东粮油店的花生米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文南商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检测报告,烟台文南商贸销售的豇豆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包谭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样检测报告,芝罘区包谭蔬菜店销售的姜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上夼东路诺粉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利用其营业场所张贴的海报进行宣传,海报上印的相关内容经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2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老爸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散装食品无防尘防蝇设施和无标签及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案
2022年3月9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老爸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当事人在其货架上销售的“手工锅巴”标签上印有“0+”图形和“精选食材妈妈放心”字样;二是销售散装面包无防尘防蝇设施、无食品标签;三是加工食品所用的小麦粉等食品原料进货单据不全;四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碧莎百货批发处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碧莎百货批发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大家乐速冻芝麻汤圆”,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涛萍肉食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材料案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涛萍肉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小龙虾复合调味料”饮料,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