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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1 00:32:5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1024    评论:0
导读

近日,肃宁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不当服用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夸大效用,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近日,肃宁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7月,张某某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肃宁某保健店牛某某处、安国、石家庄购买无质量合格证的保健食品,在庞佐、尚村等集市上销售给他人。2021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尚村集市当场查获张某某未销售的保健品共计236盒。2021年8月18日,经张某某提供线索,在牛某某处查获17种保健食品共计92盒。     经检测,被查获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牛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又对牛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肃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在无任何资质、证件的情况下,进行购买、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牛某某、张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牛某某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依法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210元,并在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尚持有本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自行销毁以消除危险。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肃宁法院在审理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     支持惩罚性赔偿金     牛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加大食品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能够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宣告职业禁止令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很多人会选择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职业,在原来的职业环境中可能会诱发其再次实施职业犯罪,具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在本案中,牛某某和张某某均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宣告职业禁止令,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使职业犯罪成为无木之本,无水之源,杜绝食品涉罪人员再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肃宁法院将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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