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两案,二人均被判决支付高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在纳雍县文昌街道某小区租房生产豆芽自行销售,为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王某于2020年10月在生产豆芽时违规添加“无根催化剂”,并将生产的豆芽运到某菜市场销售,销售金额为599元。同年11月,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生产、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时检验出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张某某在纳雍县勺窝镇某街道经营牛羊肉粉馆,2020年6月,张某向他人购买配方熬制羊肉汤并加工制作羊肉粉面售出。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张某某熬制的羊肉汤内含有禁止使用的罂粟碱等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及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采纳支持。
结合两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115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等规定,纳雍法院当庭判决王某支付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豆芽价款10倍赔偿金5990元;张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同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后,被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某表示认错认罚不上诉,并当庭全额缴纳罚款。因二被告文化程度较低,该院正积极协助其联系相关报社刊登道歉信。
为扩大宣传效果,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该院邀请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在展示维权成效的同时,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凝聚合力。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任何人生产、销售任何食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故意或过失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否则,情节轻者要负民事责任,情节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