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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疫情期间第十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8 00:25:4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41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吉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十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十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长春市二道区广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二道区广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以1.70元/支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型号:LYBD-1),以4.60元/支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170.59%。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好综合超市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好综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大葱以4.8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8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62.50%;西红柿以5.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98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59.6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
  白山市兴泰大药房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白山市兴泰大药房以45.00元/个的价格购进可孚牌红外线体温计,以85.00元/个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88.89%;以25.50元/个的价格购进禾源牌红外线体温计,以65.00元/个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154.9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四
  长春市公主岭市鲜果汇果蔬综合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主岭市鲜果汇果蔬综合超市在销售韭菜、黄瓜、土豆、大葱、鸡蛋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五
  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汇客隆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梨树镇汇客隆超市在销售架豆王豆角、花茄子、水黄瓜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价格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在消费时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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