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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查处一起食品违法添加金箔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7 00:30:09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338    评论:0
导读

日前,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日料店销售的金枪鱼生鱼片中添加了非食品物质“金箔”。执法人员快速反应,现场对当事人从网络店铺购买并使用的金箔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金枪鱼生鱼片中添加“金箔”的行为,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背景介绍】     近年来,部分商家将金箔银箔、金粉银粉等添加到食品中,打造“高级”食品的噱头,且售价不菲,然而食用金箔不仅没有任何功效,大量食用还可能危害身体健康。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消费市场,坚决遏制“食金之风”,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部署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已经进口的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售卖行为进行举报。     【案件查处】     日前,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日料店销售的金枪鱼生鱼片中添加了非食品物质“金箔”。执法人员快速反应,现场对当事人从网络店铺购买并使用的金箔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金枪鱼生鱼片中添加“金箔”的行为,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金箔,罚没款106906.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的首例食品违规添加金箔的案件,也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文后天津市首起办结的“金箔”非法添加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的惩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效应;执法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河西区营造了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有效遏制了奢靡之风,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消费者应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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