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23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
北京岳麓湘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岳麓湘江)
存在后厨地面不洁、冰箱中生熟混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
北京杨家火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南路分公司
(招牌名称:杨家火锅)
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
北京秦陇盛唐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陕客肉夹馍)
存在后厨环境不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
北京秦香奕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招牌名称:有秦缘陕西名吃)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
北京食尚嘉园餐饮管理中心
(招牌名称:老诚一锅)
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
北京原记食平方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食平方农大店)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
北京奕嘉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奕嘉食堂)
存在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
北京茉莉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蒙吃蒙喝茉莉园)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
北京逸美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熊猫星厨)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0
英琪风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袁记云饺)
存在食品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
北京吉川谷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吉川谷谷)
存在未保持操作间内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2
北京仙客来福灶台鱼餐厅
(招牌名称:嫩江湾灶台鱼)
存在食品培训记录不完善、存在缺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
北京莉腾情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无)
存在从业人员未佩戴发帽上岗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
北京德诚安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招牌名称:良心豆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5
北京福瑞鲜饺子馆
(招牌名称:瑞鲜饺子馆)
存在未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16
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五处
(招牌名称: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五处)
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
饭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亲觅轻趣轻食)
存在后厨有积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
北京新兴同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岳麓湘江)
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9
北京天蕴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招牌名称:七月七刀削面)
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0
北京秦楚缘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小莹同学)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1
北京谷丰客了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烤翅一绝)
存在后厨环境脏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
北京京优味美商贸中心
(招牌名称:京嘴儿)
存在贮存面粉的塑料箱体有较多污垢,未保持贮存食品容器的清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3
北京北味肴小吃店
(招牌名称:中国兰州拉面)
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