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上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四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均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均在安庆市经开区经营早点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使油条更加金黄、蓬松、好吃,而在面粉中加入明矾,致使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2020年8月,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四人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抽样的油条铝残留量实测值均超过标准值的七倍以上。
法院审理期间,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四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四名被告人均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均已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将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安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四名被告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所在社区同意接收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生产、销售商家应依法依规经营,秉持诚信,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莫“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