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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山茶油检出过氧化值不合格,大润发上海一分店被罚款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4 00:18:1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08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嘉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有机山茶油(油茶籽油)检出过氧化值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嘉定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有机山茶油(油茶籽油)检出过氧化值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当事人经营的有机山茶油(油茶籽油)(规格型号:918ml/瓶;生产日期:2020.9.3;商标:贵太太;质量等级:一级),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其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从供应商长沙贵太太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货上述产品9瓶,进货价格(含税)为128元/瓶。至2022年1月18日案发,当事人共卖出6瓶(含抽检买样4瓶),销售价格(含税)为139元/瓶,销售金额(含税)为834元,销售利润为66元。剩余的3瓶已由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全部下架作退货处理,至案发时已无库存。当事人进货上述产品时,未当场索要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251元,违法所得为66元。     当事人上述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措施,货值金额较低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整;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陆拾陆元整。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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