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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3 00:26:36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27    评论:0
导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事关优化营商环境,事关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违规代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持续促进创新环境改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现公布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事关优化营商环境,事关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违规代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持续促进创新环境改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现公布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6月,曾某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被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天桥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举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天桥区公安机关对该区某物流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侵权白酒260箱,又连夜捣毁当事人的制假窝点一处,公安机关现场控制了当事人曾某。经调查,当事人曾某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采购白酒、酒瓶、标签、包材等原材料,生产、销售侵犯洋河、牛栏山、扳倒井、趵突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低价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作为查办重点,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了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七、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花郎冠酒案     2022年4月,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金花郎冠白酒4750箱、并处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内外包装及瓶体标签标示“金花郎冠”等系列白酒产品共计4750箱,因上述产品包装及瓶体标示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经调查,上述白酒内外包装及瓶体正部均显著标示“金花郎冠”字样,其中“郎”字位于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大,“金花”和“冠”分别位于“郎”字的两侧且“金花”字体较小,“冠”字最小,突出的显著识别文字“郎”与“”注册商标显著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外观相似,且“郎”字具有主要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当事人自行改变“金花郎冠”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和结构,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当事人在注册商标“金花郎冠”处标示“中国四川”,起到误导公众认为产地为四川的作用。“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郎酒系列产品存在特定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存在明显攀附意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捍卫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饮料19109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省外移送案件线索,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发现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19125瓶,并将侵权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还生产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21600瓶,已全部销售。经调查,涉案侵权产品是当事人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生产销售的,瓶颈处印有“雪花?”、“青岛啤酒”、“TSINGTAO”图案注册商标浮雕标识(未覆盖),违法经营额1.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在5年内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虽然提倡鼓励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资源,但并不意味着允许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可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精神,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整治,特别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实施重罚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高效助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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