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云推搜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资讯 » 食品 » 正文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快处价格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2 00:26:22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494    评论:0
导读

疫情期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通过巡查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持续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查快处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疫情期间,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通过巡查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持续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查快处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五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 合肥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     调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调查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     温馨提示     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您的手机畅通,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文/云推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云推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云推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yuntuisou.com/news/show-4033.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 2021 云推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