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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茶叶、白酒……江西公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2 00:25:50    来源:云推B2B网    作者:云推小编    浏览次数:763    评论:0
导读

为增强市民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提醒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快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处能看到各种商标,然而我们所看到商标并不仅仅是一个标志,它是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为增强市民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提醒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快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为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行为、侵犯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运标志权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非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以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等,基本涵盖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类型。公布十大案例,既是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以案释法,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四
  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     第3091755号“金坛子”商标是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2021年8月3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瑞阳新区翠微路5号的墙上由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制作“金坛子”酒宣传栏上,有“金坛子”酒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及聘书、证书、活动等内容。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于 2021年7月为拓展产品销量,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需要,并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为目的;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商标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既不是荣誉评比,也不是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或者评判。企业应正确认识驰名商标,防止出现认识误区和违法使用行为。     典型案例五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代理恶意抢注“狗牯脑”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9325857号“狗牯脑”商标是遂川县茶叶管理办公室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等商品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是中华老字号。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保护产品。     2021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中,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排查到“狗牯脑”商标被广东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第43类“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抢注,代理机构为位于九江市的江西风向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应知狗牯脑为驰名商标、为本省高知名度商标仍进行代理申请人在与茶相关的茶馆上注册“狗牯脑”商标,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及主管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代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案件,教育、警示商标代理机构要认真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商标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维护商标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八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66912号“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有效期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2020 年 11 月 5 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瑞金市九堡镇大众超市进行检查,查获 600 瓶(进价10元/瓶)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案发时尚未售出(售价标注13 元/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白酒是侵犯其“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上述侵权白酒,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也未开具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1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物流的便捷,很多流动的厢式货车的经营户(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专门从事送货上门到各农村超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案,重点打击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山寨”酒水饮料,有效维护了农村市场经营秩序;也提醒广大农村经营户要提高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取得并保留好供货商的合法有效票证、联系方式,防止因贪图便宜、购进侵权商品而违法。
 
(文/云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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