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品惠食品店经营销售的酱猪头肉,在2021年9月2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30,实测值为1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何姐早餐店使用餐具在2021年9月23日和2021年11月15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思琦创意蛋糕房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2月1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思琦创意蛋糕房检查,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没收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糖珠,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马埠联营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11月2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肥城市马埠联营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福麟豆制品加工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案
2022年2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福麟豆制品加工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保持有2022年1月25日我局给该单位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日常检查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金庄头门市部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2年2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金庄头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保持有2022年1月25日我局给该单位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日常检查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鹏杰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10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鹏杰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肥城市鹏杰快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泰安市霍氏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送函和举报信,对泰安市霍氏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肥城市玉慧副食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1月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玉慧副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