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油条”里犯大错
食品安全无小事
李老头今年已经60岁了,在宝坻区经营一家早点部几十年了,头发花白、身材矮小,满身油烟味儿,连他的布鞋都有被热油溅到的痕迹。这次他来到宝坻法院,不是为了销售热腾腾的油条,而是为了接受法律惩罚。
事情经过:
2021年9月某天,李老头在制作的油条中加入过量的明矾,被办案民警检查出油条中的铝含量为1920mg/kg,严重超出国家安全标准100mg/kg。当天李老头销售油条3公斤,共计销售得款40余元。
宝坻检察院指控李老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庭前,李老头和承办法官反复解释:“现在竞争激烈生意难做,加了一点泡打粉,就是为了让自家炸的油条更好看更好吃,咱老百姓真没想毒谁害谁。”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所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重金属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李老头在缴纳罚金后感慨道,“真是后悔,因为赚这几十块钱,不仅损失了几千块钱,还触犯了法律,让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
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情况“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什么是“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官说法:
截至2022年4月,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理6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大多是食品行业经营者在所售油条中加入明矾致使铝含量超标。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食品行业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勿为赚取蝇头小利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