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冠食品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安康市汉城精品超市销售的迷你小蛋糕(生产日期2021-05-02,规格型号588克/盒,商标汉冠,标称生产者邢台市国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为汉中市汉台区汉冠食品厂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经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迷你小蛋糕系委托生产,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作为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汉冠食品厂违法经营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3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闽南尚游水产经销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孔雀石绿)鲈鱼(淡水)案
2021年11月2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宝鸡市渭滨区闽南尚游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活鲈鱼(淡水)(购进日期为2021-11-01)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从西安海丝源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鲈鱼(淡水)64斤,销售金额1083.8元。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采购活鲈鱼时查验了供应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决定从轻处罚,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油脂加工厂掺杂使假生产花生酱案
2021年11月18日,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在三原县西阳镇李某某油脂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为降低花生酱生产成本,在生产时掺入方便面渣,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加工掺杂掺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没收花生酱成品及相关配料,并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