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餐桌上的浪费行为屡禁不止
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也存在为一己私利
在接待消费者就餐时
诱导或误导顾客超量点餐的行为
造成食品浪费
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
近日
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
滨江区某园区餐饮店、某综合体餐饮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某园区餐饮店、某综合体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这两家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区市场监管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服务单位浪费食品违法行为
切实强化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制止餐饮浪费意识
滨小市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餐饮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坚决制止“餐桌上的浪费”。
法律小贴士: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为一己私利,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否则不仅有违社会公德,更将受到法律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将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河所